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學位〔2009〕10号)的規定和要求,為規範二級學科自主設置,優化學科結構,加快創新人才培養,特制訂《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二級學科自主設置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二級學科自主設置實施細則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
二級學科自主設置實施細則
根據《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學位〔2009〕10号,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二級學科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一級學科目錄,在一級學科學位授權權限内自主設置與調整。為規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二級學科(以下簡稱二級學科)自主設置,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二級學科的自主設置與調整,應遵循學科發展規律,要有利于人才培養,有利于學科特色的形成,與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相适應。
二、二級學科設置的基本條件:
(一)與所屬一級學科下的其他二級學科有相近的理論基礎,或是所屬一級學科研究對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級學科要具有相對獨立的專業知識體系,已形成若幹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會要對該二級學科有一定規模的人才需求。
(四)學位授予單位應具備設置該二級學科所必需的學科基礎和人才培養條件,有一支知識結構、年齡結構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能開設培養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課程。
三、學位授予單位可在本單位具有博士學位授權的一級學科下,自主設置與調整授予博士學位的二級學科;在具有碩士學位授權的一級學科下,自主設置與調整授予碩士學位的二級學科。
四、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設置與調整可分為目錄内二級學科自主設置與調整和目錄外二級學科自主設置與調整。
二級學科目錄由教育部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編制。已列入該目錄的二級學科稱為目錄内二級學科,未列入該目錄的二級學科稱為目錄外二級學科。
五、目錄内二級學科的自主設置與調整。
(一)學位授予單位在一級學科學位授權權限内,增設本一級學科下的目錄内二級學科,須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的要求。
(二)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适時調整學科設置;增設目錄内二級學科,須結合本單位學科特色和人才培養所具備的條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三)學位授予單位增設或撤銷目錄内二級學科,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通過後,做出增設或撤銷目錄内二級學科的決定。
(四)學位授予單位增設或撤銷目錄内二級學科的論證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意見等材料由本單位歸檔、備查。
六、目錄外二級學科的自主設置與調整。
(一)學位授予單位在一級學科學位授權權限内,增設或更名目錄外二級學科,須符合《管理辦法》第四章之規定及本細則第二條所列基本條件。
(二)學位授予單位增設或更名目錄外二級學科,須遵循以下程序:
1.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國内外學科的最新發展,結合本單位人才培養條件,提出目錄外二級學科的增設或更名方案,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2.聘請7人以上(含7人)外單位的同行專家(須是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導師)對增設或更名方案進行評議;
3.學位授予單位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錄外二級學科增設或更名方案、專家評議意見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進行公示,接受同行專家及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為期30天的評議和質詢;
4.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公示結果,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并表決通過後,做出增設或更名目錄外二級學科的決定。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國家人才需求和本單位人才培養條件的變化,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通過後,及時撤銷不滿足本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的目錄外二級學科。
(四)目錄外二級學科的學科代碼為六位,前四位為該學科所在的一級學科代碼,第五位為“Z”,第六位為順序号(從“1”開始順排)。
七、交叉學科的自主設置與調整。
(一)拟設交叉學科應是跨學科門類或多個一級學科的交叉學科,其基礎理論、研究方法已經超出一級學科的範圍,并且由于研究對象的不同,将促進新的理論形成和發展或産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設置與調整授予博士學位的交叉學科,所涉及到的一級學科本單位均須已獲得博士學位授權;自主設置與調整授予碩士學位的交叉學科,所涉及到的一級學科本單位均須已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授權。
(三)學位授予單位增設或更名交叉學科須按照學位授予單位增設或更名目錄外二級學科的程序進行論證。
(四)交叉學科按照目錄外二級學科管理,挂靠在學生所授學位的一級學科下進行教育統計。
(五)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社會需求、學科發展和創新人才培養的變化,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通過後,及時撤銷不符合條件的交叉學科。
(六)交叉學科的學科代碼為四位,前三位為“99J”,第四位為順序号(從“1”開始順排)。
八、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設置的目錄内二級學科、目錄外二級學科、交叉學科,都應納入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其設置清單由教育部定期向社會公布。
九、學位授予單位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設或撤銷的目錄内二級學科名單;拟增設、更名或撤銷的目錄外二級學科和交叉學科的論證方案、專家評議意見表、公示結果和數據庫文件;以及本單位各二級學科(含目錄内二級學科、目錄外二級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招生人數、在學人數、授予學位人數和學生就業情況等數據,報教育部備案。
十、教育部将視各二級學科的人才培養、社會需求和學科發展情況,不定期地向有關單位提出調整(包括增設、更名和撤銷)二級學科的建議。
十一、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本細則,制定本單位自主設置二級學科的規定及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細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