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有關單位:
湖北大學第十一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關于印發< 湖北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的通知》(校研字[2014]22号)的規定,學校決定開展第十二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委員推薦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構成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設主席1名,副主席2—4名,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教學、研究人員組成,成員數為25人左右的單數。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成員由相關學院教學、研究人員組成,成員數為9人左右的單數。主席原則上應為同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二、推薦原則
(一)推薦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關于印發< 湖北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
(二)推薦工作應有利于推動學科(專業)建設,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發展。
三、委員人選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高尚,治學态度嚴謹,工作作風正派,為我校在編在崗教學、科研人員;
(二)身體健康,願意投入時間與精力承擔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委員職責範圍内的相關工作,年齡不超過60周歲(計算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教授職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應為所在學院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應具有教授職稱。
(四)具有較高的教學、科研水平,為在崗研究生指導教師,了解國家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關方針和政策,能切實履行相應職責。
四、工作程序
(一)學院推薦
根據本通知精神,各學院組織開展推薦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推薦範圍為本院教學、科研人員(推薦範圍可不包括業務關系在本院的相關校領導以及擔任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教務處處長的人員),推薦名額一般為1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推薦範圍為本院教學、科研人員,推薦人員在學科、專業上應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名額為9名左右的單數。相關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确定新一屆分委員會委員人選名單及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分委員會委員、分員委會主席及副主席人選名單在全院範圍内公示3天,無異議後于11月12日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推薦表格見附件。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提出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人選、各學院提交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及主席、副主席人選的情況進行審核、确認,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出新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建的建議方案。
(三)學校審批
學校召開校長辦公會,對第十二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組建問題進行研究,産生新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五、其它事宜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委員的推薦工作,要堅持學術至上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廣泛征集意見,保證按時做好本次推薦工作。
(二)在新一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組建前,原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仍要堅持做好本職工作。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湖北大學第十二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及分委員會組成人員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