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校博士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第十三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條件
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師,應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師德師風良好,治學嚴謹,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研究生教育規律,遵守學校研究生教育相關規章制度。近3年内沒有受到過紀律處分,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等級為合格及以上等級。
2.研究方向、學術專長屬于申請招生學位授權點領域。
3.較好地完成了學位授權點負責人分配的學位授權點評估、建設等方面的相關工作。
4.對于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師,職稱不做硬性要求,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計算截止日期為研究生入學當年的6月30日),45歲及以下者須具有博士學位;對于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年齡應能滿足博士研究生培養的需要,按學校關于研究生學習年限的規定,招收培養的研究生能在申請人聘期結束前畢業。
5.有充裕的時間、精力和足夠的經驗從事研究生培養工作,培養效果好。對于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師,原則上應是申請招生的學位授權點碩士研究生導師,且在該學位授權點已有研究生獲授碩士學位;對于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指導的在讀博士研究生人數不超過6人。上一年度,在申請招生的學位授權點所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中,提出學位申請的學生均能在相應學期順利獲授學位,已獲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檢中未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6.同意為在讀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學習條件,對參與科研項目的研究生提供助研崗位和資助。
7.在申請招生的學位授權點領域承擔的科研項目、取得的科研成果達到學校基本要求。具體見附件。
若申請人為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且為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獲得者、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入選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者、楚天學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計劃”創新人才入選者、中科院“百人計劃”入選者、二級教授、近5年獲評為省級及以上級别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者,或年齡達60歲及以上者,滿足基本條件前6條要求即視為達到招生基本條件。
二、工作程序
按學位授權的學科層級,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申請與審核工作按一級學科進行,二級學科學位授權點按二級學科進行。
1.個人申請
申請人向研究生招生學院提出申請,提交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招生學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長為組長的材料審核小組,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确認。
2.招生學位授權點教師會議初審
學位授權點負責人組織已在本學位授權點獲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資格的教師召開會議,依據招生基本條件,對是否接受申請人提出的招生申請進行審議、表決。到會教師數達到應到教師數的3/4及以上表決有效,獲到會教師2/3及以上同意者通過初審。
3.招生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學院實際情況,對申請人的招生申請進行審議、表決。到會委員數達到應到委員數3/4及以上表決有效,獲到會委員2/3及以上同意者通過審議。
學院将審議通過的人員名單及其申報材料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學院将通過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院。
4.學校審定
研究生院對招生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師名單及相關信息進行确認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到會委員達到應到委員數3/4及以上表決有效,獲到會委員2/3及以上同意者,獲得下一年度招生資格;對招生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申請招生的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名單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通過審批者,獲得下一年度招生資格。
5.信息公布
研究生院在網站上公布獲得招生資格的教師名單,各學院在網站上公布獲得招生資格教師的個人信息。
三、申訴處理
對教師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審核工作如有異議,申請人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全體或部分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進行審議,通過投票表決方式對申訴作出裁決。
四、相關說明
(一)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肩負着教書育人的雙重使命。在招生申請審核工作中,不僅要注重申請人的學術水平,更要注重申請人的師德師風表現。申請審核工作實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制。
(二)本辦法中,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師指未在我校獲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資格的教師,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指在我校擔任學制年限内在讀博士研究生導師的教師。提出招生申請時,對于所指導的在讀博士研究生均已超過學制年限的教師,或未擔任在讀博士研究生指導工作但已在我校該申請招生的學位授權點獲得過招收博士研究生資格的教師,其申請招生須按照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的基本條件;對于近期調入我校的教師,如果調入我校前已擔任過外單位博士研究生導師,其申請招生須按照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師的基本條件。
(三)獲得招生資格的教師招收到研究生,即被學校聘為博士研究生導師。正常情況下,導師的任期為博士研究生學制對應的時間期限,如果研究生提前畢業,任期以研究生畢業時間為截止點;如果研究生未按期畢業,任期為研究生學制對應的時間期限。對于延期畢業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仍負有與任期内同樣的責任,直至學生畢業,期間不計算指導博士研究生非課堂教學工作量。
(四)教師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審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組織開展,每年進行1次。在教師申請招收研究生審核工作結束後至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發布前的期間,我校引進的符合本辦法中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條件的國家級、省部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入選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者、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獲得者、中科院“百人計劃”入選者、楚天學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計劃”創新人才入選者),個人申請提交《湖北大學高層次人才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請表》,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研究生院初審通過并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并公布後獲得招收博士研究生資格。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發布後,不再受理教師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請。
(五)教師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請審核工作中,如遇特殊情況,由學院提出建議,報學校研究後作出最終決定。
(六)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學教師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審核辦法》(校研字﹝2015﹞23号)同時廢止。此前學校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湖北大學教師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基本要求
一、首次申請招收博士研究生教師
(一)人文社科類
我校人文社科類學科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曆史學等學科門類。
1.科研項目
近5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20萬元的在研國家級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類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20萬元的國家級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類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主持1項在研省部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科研項目,或主持過2項湖北省社科項目;同時,累計到賬科研經費總額至少2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科研成果
近5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發表5篇學術期刊論文,其中,1篇一類重要期刊論文,或3篇二類重要期刊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論文、2篇三類重要期刊論文。
(2)獲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獎勵:一等獎排名前3、二等獎排名前2、三等獎排名第1;同時,發表1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
(3)出版1部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專著字數要求不低于15萬字,譯著字數要求不低于20萬字;同時,發表1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
(二)理工類
1.科研項目
近5年,生物學、生态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科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40萬元的在研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40萬元的國家級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20萬元。
(2)主持1項在研省部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同時,累計到賬科研經費總額至少20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20萬元。
近5年,數學學科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40萬元的在研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經費不低于40萬元的國家級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主持1項在研省部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同時,累計到賬科研經費總額至少10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科研成果
近3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發表學術期刊論文5篇,其中3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在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且期刊的影響因子之和達到7.0。
(2)獲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獎勵:一等獎排名前3、二等獎排名前2、三等獎排名第1;同時,發表1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在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且期刊的影響因子之和達到2.0。
(3)出版1部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專著字數要求不低于15萬字,譯著字數要求不低于20萬字;同時,發表1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在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且期刊的影響因子之和達到2.0。
二、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
(一)人文社科類
我校人文社科類學科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曆史學等學科門類。
1.科研項目
近5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在研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科研項目,或主持過2項湖北省社科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經費餘額可以滿足培養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過國家級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類項目;同時,主持1項近3年有經費到賬的在研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3)各類科研經費累計到賬至少2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科研成果
近5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發表1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1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2篇三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
(2)獲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獎勵:一等獎排名前3、二等獎排名前2、三等獎排名第1;同時,在CSSCI來源期刊發表1篇學術論文。
(3)出版1部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專著字數要求不低于15萬字,譯著字數要求不低于20萬字。
(4)1項研究成果被省部級及以上級别主管部門采納應用;同時,在CSSCI來源期刊發表1篇學術論文。
(二)理工類
1.科研項目
近5年,生物學、生态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科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在研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經費餘額可以滿足培養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過國家級科研項目;同時,主持1項近3年有經費到賬的在研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3)各類科研經費累計到賬至少10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20萬元。
近5年,數學學科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1項在研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獲批主持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經費餘額可以滿足培養研究生的需要。
(2)主持過國家級科研項目;同時,主持1項近3年有經費到賬的在研科研項目,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3)各類科研經費累計到賬至少30萬元,學校賬戶上個人可支配的能用于培養研究生的經費餘額總計至少10萬元。
2.科研成果
近3年,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發表3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2篇一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2篇二類重要期刊學術論文,或在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且期刊的影響因子之和達到5.0。
(2)獲1項省部級及以上級别獎勵:一等獎排名前3、二等獎排名前2、三等獎排名第1;同時,發表1篇被SCI(EI)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
(3)出版1部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專著字數要求不低于15萬字,譯著字數要求不低于20萬字。
(4)1項研究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并登記注冊,或獲得1項發明專利;同時,發表1篇被SCI(EI)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
如近5年在指導博士研究生的學科領域發表的學術論文數量達到各學科規定數量的3倍及以上或國家社科項目結項等級為優秀,或近10年在指導博士研究生的學科領域的頂級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5篇及以上、在學術界産生廣泛影響者,在崗博士研究生導師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科研項目及經費餘額的要求可酌情放寬。具體要求由各學科自行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後生效。
三、相關說明
(一)上述基本要求中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須屬于申請招生學位授權點領域。各學位授權點可從實際出發制定不低于學校基本要求的具體條件,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報研究生院備案後生效。
(二)在科研項目狀态的表述中,“在研”指科研項目的結項日期在統計時限之後,“獲批”指科研項目在統計時限内已獲立項批文、正式啟動日期在統計時限之後,“主持過”指主持的科研項目已在統計時限内結項。
(三)對于申請人在湖北大學工作期間承擔的科研項目與取得的科研成果,科研項目應為下達給或歸屬于湖北大學的項目,科研成果的第1署名單位應為湖北大學。除專門注明外,申請人為科研成果的第1署名人或申請人為第2署名人(或通訊作者)、研究生為第1署名人。
(四)科研成果、科研項目依據學校相關文件、科研項目的申請書或立項書、财務處科研經費數據等進行審核。到賬科研項目經費不包含校級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科研項目配套經費。
(五)在審核科研成果時,對于不同類型、不同級别的成果,可依據學校文件或按照同行公認做法,将1篇(項)研究成果認定為1篇(項)同級别其它研究成果,或折算成2篇(項)及以上較低級别研究成果,認定、折算的具體辦法由研究生招生學院制定并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通過,報研究生院備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