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秉承“日思日睿、笃志笃行”校訓精神,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系、所、中心)(以下稱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身心狀況、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因身體、出國、遊學、創業等原因,可以在報到入學前或開學2周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後,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批。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一般為1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提前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2周内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提交入學申請,經學院同意後,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内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并在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學校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确認并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注冊。
第十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未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注冊。
第二節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五條 本、專科生學制與學習年限要求如下:
本科學生的學制一般為4年,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專科學生的學制一般為3年,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
各層次研究生學制與學習年限要求如下:
(一)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3年,學習年限不少于2年,最長不超過4年或5年;
(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3年,學習年限不少于3年,最長不超過6年。定向就業的博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學習年限不少于4年,最長不超過6年。
休學創業、國家公派出國支教、志願者項目、出國(境)留學及應征入伍等學生,其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延長1年。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制内提前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不含博士研究生),學生申請提前畢業按湖北大學學生學籍管理的有關細則執行;不能在學制内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提前畢業或者不能在學制内畢業者,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課程考核合格與不合格的處理等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年應達到學校規定的最低學分(課程)要求。學校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創新創業學分認定辦法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的免修、緩考、補考、重新學習、試讀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選課,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依據學生對外交流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相關管理辦法審核後予以認定及轉換。
第二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同時取消補考資格,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視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為曠課,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因病請假者,視時間長短和病情,需提供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本、專科生申請轉專業按湖北大學本、專科生轉專業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按湖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專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本、專科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校長委托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末辦理。轉入我校的學生,其學分按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校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
第五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在一學期内請假時間,本、專科生達到該學期上課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研究生累計超過45天的;
(二)參加公派的支教、志願者項目、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
(三)女性學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須提供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時間不超過兩年);
(五)因創業、參加國家政策支持的項目或學校組織開展的項目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休學由學校批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在學期間一般可申請休學1次;休學時間與在校學習時間累計原則上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休學期滿仍需繼續休學的,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需保留學籍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時間不超過兩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休學學生的有關待遇。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
第三十條 被批準休學的學生應在學校決定休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辦理完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參加課程學習及考核。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任何責任。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按時辦理複學手續,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複學。
第六節 退 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處理:
(一)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保留入學資格期滿2周内不辦理報到入學手續或入學複查不合格;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内不辦理複學手續或者辦理複學手續過程中經學校複查不合格;
(四)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學院安排的課程學習、考核活動;
(六)學校規定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退學處理學生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方式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二條執行。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退學的學生,應在退學申請審批通過之日或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學校注銷其學籍。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定向生退回所在工作單位;其它研究生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自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經學生本人申請,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離校者,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退學的學生逾期不離校者,相關學院及學校保衛部門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五條 本、專科生在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依據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進行畢業和學位審核,按照審核結論頒發證書。
研究生在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内容、成績合格、通過論文答辯,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規定學制年限或延長學習期限屆滿,本、專科生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時,予以結業。
應屆本科畢業生在畢業時,所修學分未達到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申請辦理“返校補考”、“延長學習年限”或“結業”。
辦理“返校補考”者,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可在畢業當年返回學校補考不合格課程,課程合格、所修學分達到規定學分者,可申請畢業、補授學士學位。“返校補考”後,所修學分仍未達到規定學分者,結業離校,不補授學士學位。
辦理“延長學習年限”者,随下一屆本科畢業生進行畢業、學位審核,畢業且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
辦理“結業”者,由學校統一頒發結業證書,結業離校,不補授學士學位。
達到正常學制年限不能畢業的研究生,應辦理延期畢業手續。未辦理延期畢業手續者,若已完成個人培養計劃的學習内容,按結業處理,否則按肄業處理。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内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達到在校學習時間的最長年限,若已完成個人培養計劃的學習内容,按結業處理,否則按肄業處理。
研究生結業後1年内,可申請并完成學位論文答辯。論文答辯通過,并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獲得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學位。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在學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由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合格後,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取得了輔修專業規定的課程學分,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頒發輔修專業證書;達到學校雙學位授予要求的,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退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内辦理離校手續,其學籍自動注銷。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将依據國家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不良校園貸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按學校有關規定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進行登記和年終考核。
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二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制定相關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表現優異的學生和學生組織,按規定組織和推薦參加國家、省、市等有關部門的評獎評優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校内設立學生獎項,并依法尊重設獎人的意願,對學生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和學生組織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精神鼓勵主要包括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章或證書等。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學金、獎金或獎品等。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序進行,實行選拔、公示、備案和監督等制度。
學生應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申報各類表彰和獎學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和現實表現是各類獎勵評定的基本依據。
第五十八條 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情節輕微者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情節較重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考試成績、搶奪盜竊試卷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理(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和紀律處分等決定),應出具相應的決定書,處理決定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決定書應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理的事實、證據;
(三)處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申請解除處理的時間;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十二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書面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一般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無法直接送達或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學生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難于聯系的學生,可以利用學校官方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兩周,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查證并提出書面建議,送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學校審批。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經學校法律顧問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處分期滿後,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學院考核、學生管理部門認定等程序後可解除處分。
紀律處分期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取消學生表彰、獎勵、免試推薦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生等申請資格。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免試推薦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生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應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者,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逾期不離校者,相關學院及學校保衛部門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根據實際情況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以客觀、公平、公正為原則,申訴程序、規則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一條 自處理、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辦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抵觸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未盡條款參照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門細則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