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嚴肅校風校紀,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修訂)(校字﹝2017﹞3号)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适用于取得湖北大學學籍的研究生(不含港澳台學生及國際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新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關證件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持有關證明提前向錄取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因身體原因不适于在校學習的,或因出國、遊學、創業等原因,可以在報到入學前或者開學2周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向錄取學院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錄取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一般為1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2周内向錄取學院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新生恢複入學資格申請表》,經錄取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研究生入學後,學校将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相關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學院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報到、注冊的,應當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學校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經學院同意并報研究生院審核并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注冊。
第七條 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未經本人申請、導師及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批,不得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應當按照學校、學院研究生培養規定及所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相關課程、科研試驗和調查研究等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習、考核,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一)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二)學校将真實完整的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将予以标注;
(三)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其重新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進入本校學習的,學校可以認定其已獲得學分。
第九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學院、導師安排的課程學習、考核。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批準、假期已滿未續假、續假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課程學習、考核的,一律按曠課(曠考)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研究生請假,應辦理請假審批手續。請假時間在1周以内(含1周),由任課教師及導師審批;1周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學院分管領導審批;15天以上、45天(含45天)以内,由學院主要負責人審批并報研究生工作部備案;超過45天的,需辦理休學手續。
因病請假者,視時間長短和病情,需提供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第十條 學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學期間請假出國(境)探親、旅遊申請。研究生在寒暑假期間因私出國(境)旅遊、探親等應經家長、導師、學院分管領導同意且時間不得超過30天。因培養需要拟出國(境)者,應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一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到所在學院或研究生院辦理銷假手續,需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四章 轉專業、轉學與轉導師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對其所在一級學科内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因疾病、傷殘緻使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能達到所在專業培養要求,以及休學創業、退役後複學的研究生,亦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轉專業。研究生申請在同一專業學位類别内跨領域轉專業,其本科所讀專業應與轉入領域相同或相近,且應通過申請轉入領域的專業課考核和面試。
因學校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别動态調整被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在有限授權期内還不能畢業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轉至其他學位授權點培養并授予學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畢業;
(二)跨一級學科或不同專業學位類别;
(三)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之間互轉;
(四)申請二次轉專業;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且國家有相關規定不允許轉學科方向;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轉專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轉專業者應在每學期開學1個月内(其他時間不予受理)向所在學院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經轉出與拟轉入導師同意、轉出與拟轉入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并公示一周後,報研究生院審核。定向就業的研究生還須本人工作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獲準轉專業的研究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轉入學院應對轉專業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計劃的調整提出具體的方案。
第十六條 導師因工作調動、出國(一年及以上)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承擔指導研究生責任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在本專業範圍内更換導師,經轉出和轉入雙方導師同意,且符合學校關于導師指導研究生的相關規定,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核。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請二次轉導師。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校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應連續完成學業。研究生本人申請休學或導師及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經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因傷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應當休學;
(二)一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45天;
(三)參加公派的支教、志願者項目、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
(四)女研究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須提供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
(五)自費出國(境)留學(時間不超過兩年);
(六)因創業、參加國家政策支持的項目或學校組織開展的項目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休學需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湖北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審批表》(因病休學者須附上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因創業休學的,還須通過學校創業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定向就業的研究生,還須征得本人工作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研究生在學期間一般可申請休學1次,休學時間與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可以申請休學2次,休學時間與在校學習時間累計可以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1年。
第二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2年。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二條 被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後再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不能參加課程學習及考核,學校不對研究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在期滿前2周内辦理複學手續,填寫《湖北大學研究生複學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因病休學期滿申請複學者,需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辦理複學手續。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學處理: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内不辦理複學手續或者辦理複學手續過程中經學校複查不合格;
(二)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兩次仍不合格的或學業成績未達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的各培養層次最長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内容;
(三)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學院安排的課程學習、考核活動;
(五)不服從導師指導和安排的課程學習、考核、科研試驗、調查研究等培養活動,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請退學。
第二十五條 除本人申請退學外,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導師、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報研究生院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因學術原因由導師、學院提起退學處理申請的,還須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并給出書面意見。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需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退學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退學處理研究生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研究生所在學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聯系不上的,通過學校官方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兩周)。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退學申請審批通過之日或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離校手續并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将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研究生,定向生退回所在工作單位。其它研究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自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經研究生本人申請,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内完成學習任務。各層次研究生學制與學習年限具體要求如下:
(一)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3年,學習年限不少于2年,最長不超過4年或5年。
(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學習年限不少于3年,最長不超過6年;定向就業的博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學習年限不少于4年,最長不超過6年。
(三)休學創業、國家公派出國支教、志願者項目、出國(境)留學及應征入伍的研究生,其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延長1年。
經學校批準派往校外相關單位(含出國、出境支教、擔任志願者等)聯合培養或承擔合作科研任務的研究生,在校外合作單位學習、從事科研的時間計入研究生學習年限。休學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内容、成績合格、通過論文答辯,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博士研究生未能通過中期考核,或者未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可以申請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畢業。
第三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請提前畢業。學制為3年的碩士研究生同時具備下述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時間一般為半年,特别優秀的,可以申請提前一年畢業:
(一)獲得過國家獎學金或一等學業獎學金;
(二)以第一作者或者導師第一署名本人第二署名、湖北大學為第一單位公開發表2篇(含)以上學術論文或獲國家專利1項;
(三)每門必修課不低于80分;
(四)碩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已獲通過;
(五)提出申請時,已按個人培養計劃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達到所在學院關于提前畢業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畢業申請的截止時間為學校規定的報送答辯名單截止日期前2周。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及學院分管領導同意,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在學院公示一周後,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三十三條 獲準提前畢業的研究生,與應屆畢業研究生以相同進度開題、撰寫論文、申請學位,且論文盲評應獲得不少于2位專家評價良好及以上。如最終未達到畢業要求者,若已完成個人培養計劃的學習内容,按結業處理,否則按肄業處理。如因特殊情況需繼續學習者,須于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繼續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1學年。
第三十四條 達到正常學制年限不能畢業的研究生,應辦理延期畢業手續。研究生院受理延期畢業申請的截止時間為學校規定的報送答辯名單截止日期前2周。申請延期畢業的研究生,提交《湖北大學研究生延期畢業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及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未辦理延期畢業手續者,若已完成個人培養計劃的學習内容,按結業處理,否則按肄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内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達到在校學習時間的最長年限,若已完成個人培養計劃的學習内容,按結業處理,否則按肄業處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結業後1年内,可申請并完成學位論文答辯。論文答辯通過,并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獲得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學位。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八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對學滿一年及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肆業證書。對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同意擅自離校的,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肆業、退學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學生各項權利,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内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将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學期間變更證書需填寫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由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合格後,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将依據國家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三條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将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四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将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研究生證管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證僅供在校研究生本人使用。研究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後,按規定日期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證應妥善保管。研究生證如遺失,應向所在學院登記挂失并填寫《湖北大學補辦研究生證登記表》,并附一寸免冠照片一張,由學院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審核、補發。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證上的各項内容應如實填寫、不得塗改。“乘車區間”欄的到達站應準确填寫家長(或配偶)工作單位和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車站。因地址遷移等需要變更相關信息的,應憑現家庭住址所在地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研究生院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于在招生、培養、學籍管理、學位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由學校研究決定最終處理意見,并适時對本細則實施修改。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應在招生、錄取、學習、考核、科研等環節誠實守信,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校将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将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作出限制。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文件與本細則不一緻的,以本細則為準。